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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检不能替代实验室仪器检验
来源:西安仪表厂 作者:www.xiyi-group.org 发表时间:2017-6-16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指出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应主要用于使用农产品等的检测,且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意见》中称,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意见》指出,食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药监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肯定并支持了快检技术,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检的使用频率很高。与此同时,个人消费品市场正在崛起,为家庭提供的快速检测服务越来越受到青睐。例如北京一家以快检试剂产品在天猫商城的销售数据,其中个人消费者占到20%以上的比例。

    目前,食品安全快检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但可以说是野蛮生长,行业标准缺失为最大的诟病,对此《意见》明确,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药监部门,要按照食药监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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